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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2-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000元、3300元、2600(根据国家资助相关政策动态调整)。对在我校就读的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及资金预算是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学校对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较好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将予以倾斜。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学费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高消费者(使用高档手机、穿名牌服装、购高档电脑等)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具体负责评审。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在学生资助系统提交申请。

第十条 各学院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及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对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对初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校级名单,报学校研究通过,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由学校财务处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格等情况,学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写调减表和调增表,对于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学年末将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二)获得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校规校纪。同时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院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助学金者、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获助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有违法行为者等情况,学校可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