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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9-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深入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是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依法治校,尊重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畅通民主渠道,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民主化,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办学治校,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内在动力;是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梳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高校、公正形象,加强和改进学校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有利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行,必须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健康有序开展。

(二)坚持依法公开原则。学校信息公司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三)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学校信息公开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又要维护学校各级领导依法行使权力。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列入学校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学校信息公开要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推进,循序渐进,规范运作,注重实效。

(五)坚持及时有效原则。要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学校信息公开的及时有效。

第二章 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纪委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常务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实验设备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政策、内容、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负责检查和考核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四)负责批准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案。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

(二)编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确定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平台及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对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五)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事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由纪委、工会等有关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学生会等代表组成,负责检查、督促信息公开的实施。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监督或督查单位负责人担任。

学校信息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和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保证信息公开有序开展;

(二)接收群众举报,接待并向师生员工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做好学校信息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全校各单位,应参照学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方式,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办法,落实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建立学校信息公开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落实学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学校信息公开的责任,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事项

第九条 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办事步骤、时限要求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投诉(举报)途径等。

依据有关规定,学校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相关事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办学基本情况。包括办学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果等。

2.学校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3.招生就业情况。包括招生计划、政策、程序、纪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毕业生招聘信息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在学校内部公开的事项

1.学校办学理念、奋斗目标、发展前景、年度计划,重要决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园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2.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重要事项以及应该让师生员工知晓的重大活动情况。

3.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4.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聘任、干部任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派出国等政策、程序及结果。

5.教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分配、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特困生学习费用的减免和资助、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师生员工普通关心的事项。

第四章 学校信息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化,提高学校信息公开的针对性。

(一)通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会议,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信息发布会等会议,通报学校主要工作和改革发展情况,并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校报、校刊、校园广播、单位网站等新闻媒介和校内公开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师生员工发布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通过党政文件、会议纪要、督查简报等公文形式公开学校研究的重要事项及问题。

(四)通过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提供学校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对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公开和反馈。建立师生员工与学校信息公开的互动平台,不断丰富学校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五章 学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事项确定。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实际、师生员工意愿和社会公众要求等,坚持全方位公开、全过程公开的原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的事项、范围、形式、地点、程序、时限、责任人等。

(二)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处室和责任单位实施。对已经列入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职能处室和学校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干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特定事项须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公开。向党内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校各级党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学生个人的特定事项依申请公开。

(三)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检查监督小组收集对学校信息公开事项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向师生员工反馈结果,教代会、团代会等对校务公开事项有质询权,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责问有关职能处室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规范管理。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群众反馈的意见、整改的情况和结果等有关资料,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规范存档,便于查阅。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时限

上级有关学校信息公开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以及本校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招生事务等重大事项要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时限外,公开起始时间一般应当在学校事项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章 学校信息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检查、总结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不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作,造成政治、经济等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求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师生员工可通过监督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检查监督组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