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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2-0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教育,组织开展好2016年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集中开展教育系统宪法教育活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要求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14年国家宪法日设立后,我部已连续开展了两次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产生了良好效果。今年,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各地、各学校认真组织学生参与活动,在教育系统掀起了宪法学习的热潮。下一步,各地、各高校要在前期活动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活动参与范围,丰富活动形式,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14〕12号)要求,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做好今年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学习教育活动。

2.认真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今年12月2日,我部将在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北京大兴)设立主会场,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10:00-10:05,升旗仪式。(2)10:05-10:15,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晨读活动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章节(附后),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和学校通过网络直播,同步跟读。(3)10:15-10:20,中小学生合唱专门为宪法日创作的歌曲——《宪法伴我们成长》。(4)10:20-10:30,公布全国宪法演讲比赛获奖情况并颁奖。(5)10:30-10:50,全国宪法演讲决赛各组第一名进行宪法演讲。(6)10:50-11:00,部领导讲话。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分会场,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以下简称普法网)与主会场实现连接,同步参与活动。请各地广泛发动有条件的学校登陆普法网(https://www.qspfw.edu.cn),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同步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13488750830;网络直播接入技术对接人:韩宝,18630974168;史岳飞,13401075487))。

3.推动形成宪法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七五普法规划和教育系统七五普法规划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建立常态化的宪法学习教育机制。要持续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学习教育活动。要加强新闻宣传,扩大活动的影响,营造教育系统全员学宪法、尊宪法、讲宪法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高校在今年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过后,要及进总结活动情况和经验并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翟刚学、张晓彬;电话:010-66097553/7283;邮箱:zxb@moe.edu.cn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附 件

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