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厅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的职责就是代表学校党政领导机关协调处理对基层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问题,并根据领导的意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使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党政办公室),党政办主任兼信访办主任,负责、接收、接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协调、督促和检查校内其他单位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全校的信访工作。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我校的信访问题。
校内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关系到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接待师生员工对基层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要求其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从而达到宣泄调适,化解矛盾的目的,保持学校的稳定。重大或特别紧急的问题,按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条 为了方便师生员工反映问题,学校设立了校领导接待日。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布每周校领导接待的时间与地点,校领导实行轮流值班,每双周三下午都安排接待,接待时间为14:00—16:30。每次校领导接待完毕,信访办要把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时转达到有关部门,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 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登载和传输,将信访案件及时传达给有关领导。定期对信访案件汇总、剖析,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做到信访工作的预防效果。
第二章 信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第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的五种主要形式:一是坚持党的小组生活会;二是坚持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三是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活动;四是纪委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党委的常委会;五是处理来信来访重视信访监督。
规定在谈到信访监督时指出: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是发挥党内外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各级党的组织,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决不允许采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的官僚主义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逐步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直接倾听群众意见,并将党内群众的意见定期反馈给党委,逐步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监督控制活动的主要的具体的实施者,它的主要监督控制责任是:统计、收集、汇总、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机关领导反映,提出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的建议;检查承办来信来访问题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按期认真办理,直接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或向机关领导提出相应建议;检查学校受理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向领导汇报或直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等。
第十条 具体承办来信来访问题的案件各院(部)、职能处室的负责人,要督促承办人如期完成办理工作,掌握进度,指导一般承办人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审查和控制承办工作质量,向上级请示问题或汇报承办工作情况,向信访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或问题等。
第三章 信访办工作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受理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第十二条 定期综合研究来信来访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向有关部、处、院、系交办来信来访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第十四条 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
第十六条 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者正当的民主权利。协调各有关部处的关系、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第十七条 直接调查处理一些信访问题,及几个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四章 信访办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的职责主要是:
(一)认真阅读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者,并作出正确处理。
(二)按照分工,做好向其他机关或部门转办、交办来信来访的工作。
(三)定期催促、检查、监督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直接调查处理一些信访问题,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五)分析研究所辖范围内来信来访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及时编写信访动态,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资料。
(六)及时上报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
(七)认真研究、审查有关部门送来的结案报告,并提出正确意见。
(八)联系解决或直接解决信访者在上访期间的实际困难。
(九)处理好信访文件材料并及时正确地立卷归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九条 根据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信访办对以下情况的反映不受理:
(一)反映的问题属公事范畴的;(此类问题由各单位自行协商)
(二)应当直接找有关部门解决的,如简单的维修问题等。
(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
(四)只找过有关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而没有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的问题。
(五)已经过或正在经由法院和公安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